問答題

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到順安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按照投保單格式填寫了投保申請書,保險期限為2002年3月13日零時至2003年3月12日24時。2002年3月13日凌晨4時發(fā)生泥石流,損失500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順安保險公司將其簽發(fā)的保險單送至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單約定,保險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時至2003年3月13日24時。保險單還約定了責任范圍、免責條款等其他事項。遲至2002年3月20日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才將保險費繳到保險公司。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要求順安保險公司勘察事故現場,提出索賠。順安保險公司聲稱事故發(fā)生在約定期限之外,拒絕賠償。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認為順安保險公司擅自修改保險合同,起訴于法院。涉及本案有2種不同意見:
1.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保險人同意承保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同。”保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投保人與保險人就金額、費率等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就成立了。保險人就應該承擔保險責任。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是在順安保險公司業(yè)務人員指導下填寫的保險單雙方的約定。擅自修改合同的保險期限無效的。
2.順安保險公司認為:本發(fā)放投保單是要約邀請,投保人填寫投保單是要約,經過保險人的同意簽發(fā)了保險合同才可以成立。順安保險公司修改保險合同應當視為反要約。黎明化學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接受保險單視為對反要約的承諾。投保單與保險單不一致時,以保險單為準。

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