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船東和承租人訂立了一份期租租約。租約約定“ArrivalAntwerp(駛抵安特衛(wèi)普)交船”。當船方駛抵安特衛(wèi)普港外時,天氣突變,該船根本無法駛?cè)敫劭诳坎创a頭,由此延滯數(shù)日。承租人認為,該港的慣例是越過河道上的某條界限才算抵達安特衛(wèi)普港,所以該船未能抵達交船地點,主張船東應負賠償責任。船東則認為,該租約是期租合約,而非對抵達船舶有嚴格解釋要求的程租合約,兩者不可混淆,船東無需賠償。針對上述案情,船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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