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D公司原總裁K曾向書法家G求贈一幅書法作品,G應其請求書贈,還題款“K先生正”,并蓋了自己的名章和閑章。后D公司編寫了一部介紹本公司發(fā)展情況的書稿,交由M出版社出版。書稿將付印時,D公司又經己退休的K同意而將G所贈書法作品送到M出版社,要求把它印在封面上并用做插頁。M出版社同意照此辦理。但是在制作過程中,M出版社認為作品上的題款和G的閑章不宜印到書上,征得D公司同意后便在排版文件中用圖像加工技術將其去除。該書出版后,M出版社及時向G郵寄了樣書和相應的報酬。G看過樣書后,十分氣憤,不但拒不接受M出版社付給的報酬,并且一紙訴狀將K、D公司和M出版社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為什么說K侵犯了G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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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要求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是否確與哪些相機生產公司無關?為什么?
3.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張某是否可以成為《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著作權人?為什么?
4.問答題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shù)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lián)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fā)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shù)十家數(shù)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lián)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
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shù)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shù)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guī)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xiàn)成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shù)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shù)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