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北京某外貿(mào)公司按CFR馬尼拉價格出口一批儀器,投保的險別為一切險條款。我方將貨物用卡車由北京運到天津港發(fā)貨,但在運輸中,一輛貨車翻車,致使車上所載部分儀表損壞。問對該損失應由哪方負責,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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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某集團公司(下稱原告)以每噸2015元人民幣的價格購進2479.895噸豆粕,需從大連港經(jīng)水路運往廣州黃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將貨物運進大連港。
因某保險公司下屬支公司(下稱被告)與大連港有長期代辦保險業(yè)務合同關(guān)系,大連港收到原告貨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貨物承運登記單》上加蓋了被告的保險印章,并通知原告繳納保險費。
原告按每噸1500元人民幣的保險費對2479.895噸豆粕(共計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綜合險,保險總之額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險費人民幣13019元,保險合同條款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nèi)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摘要)規(guī)定。
該批貨物于1992年8月28日開始裝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運船第八艙液壓管爆裂,致使艙蓋不能關(guān)閉,造成原告已裝船貨物被雨淋濕。
原告要求承運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貨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對剩余貨物是否需要卸下船進行檢驗確認。
被告經(jīng)查驗,沒有提出卸貨意見。
當日,承運人按《運規(guī)》規(guī)定向原告出具了“8倉貨物被雨淋濕,已卸下381件,余貨水濕不詳”的貨運記錄。1992年8月31日,該批貨物裝船完畢后即運往廣州黃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
船抵廣州黃埔港,因泊位緊張,一直在錨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貨。
根據(jù)黃埔港理貨公司理貨證明和黃埔港貨運記錄記載,所卸下貨物有6932件水濕現(xiàn)象,其中有370噸豆粕發(fā)生霉變。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廣州黃埔港查驗貨損情況。
被告派員赴黃埔港查驗后,要求原告盡書采取各種補救措施,迅速處理受損貨物,避免擴大損失。原告即將受損嚴重的370噸豆粕以每噸6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出。
按投保額扣除殘值后,原告損失33萬元人民幣。事后,原告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索賠,被告以貨損事故系承運人責任造成的為理由拒賠。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稱:自原告貨物進大連港投保貨物運輸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損失的后果是客觀真實的,發(fā)生了保險范圍內(nèi)的貨損事故,被告理應負賠償責任。
要求被告賠償130萬元人民幣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辯稱:貨損是由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按有關(guān)規(guī)定,在限額內(nèi)應由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超過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給予補償。
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險單》是在1992年9月3日,貨損發(fā)生在出單之前,發(fā)生貨損時,保險合同還沒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險合同賠償損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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