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原告:李某,某市郊區(qū)農民 被告:某鄉(xiāng)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領導包某未經鄉(xiāng)政府批準,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處建房二間,影響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風采光。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書面形式請求被告對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為作出處理,要求拆除包某違法建造的房屋。 被告接到原告的舉報和請求后,經查,認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審批手續(xù),且確實影響了原告住房的通風采光。被告曾會同當地村委會,對原告與包某的糾紛進行調解。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意見,被告遲遲不予處理。1998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法院起訴鄉(xiāng)人民政府對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為遲遲不予處理,是否構成不作為行政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