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會計師事務所指派X注冊會計師對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X注冊會計師于2016年初對Y公司2015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初步了解到,Y公司2015年度的經(jīng)營形勢、管理及組織架構與2014年度相比未發(fā)生重大變化,且未發(fā)生重大重組行為,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Y公司2015年度利潤表和2014年度利潤表中數(shù)據(jù)如下(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資料二:Y公司2015年度及2014年度銷售費用明細如下(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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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郵寄方式發(fā)出詢證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冊會計師驗證的以下信息中,不恰當?shù)氖牵ǎ?/p>
針對函證決策影響因素,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并簡要說明理由。
下列情形中,可能影響詢證函回函可靠性的有()。
ABC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甲公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組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10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5萬元。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程序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審計項目組在寄發(fā)詢證函前,將部分被詢證方的名稱、地址與甲公司持有的合同及發(fā)票中的對應信息進行了核對。(2)甲公司應付賬款年末余額為550萬元。審計項目組認為應付賬款存在低估風險,選取了年末余額合計為480萬元的兩家主要供應商實施函證,未發(fā)現(xiàn)差異。(3)審計項目組成員跟隨甲公司出納到乙銀行實施函證。出納到柜臺辦理相關事宜,審計項目組成員在等候區(qū)等候。(4)客戶丙公司年末應收賬款余額100萬元,回函金額90萬元。因差異金額高于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審計項目組據(jù)此提出了審計調整建議。(5)客戶丁公司回函郵戳顯示發(fā)函地址與甲公司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甲公司財務人員解釋是由于丁公司有多處辦公地址所致。審計項目組認為該解釋合理,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這一情況。(6)客戶戊公司為海外公司。審計項目組收到戊公司境內關聯(lián)公司代為寄發(fā)的詢證函回函,未發(fā)現(xiàn)差異,結果滿意。針對上述第(1)至第(6)項,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對資料二進行分析后,指出需重點審計的銷售費用項目,并寫出分析過程。(計算結果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
針對上述第(6)項,指出審計項目組針對電子形式獲取的回函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
ABC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甲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組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200萬元,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為10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10萬元。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針對應收賬款可能存在的高估風險,注冊會計師將應收賬款明細賬中的賬面金額高于200萬元的項目全部作為函證對象,將賬面金額低于200萬元的項目采用審計抽樣,選取樣本實施函證。(2)審計項目組在寄發(fā)詢證函前,在詢證函中填列被詢證者寄回詢證函地址,可以直接寄回ABC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可行的話也可以委托甲公司財務人員順便帶回,提交給審計項目組。(3)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財務經(jīng)理陪同下前往甲公司開戶銀行,財務經(jīng)理與銀行專員取得聯(lián)系,銀行專員在計算機系統(tǒng)中查看了有關信息后加蓋銀行印章,并將加蓋印章后的詢證函交由審計項目組成員。(4)審計項目組在寄發(fā)詢證函時,核實由甲公司提供的被詢證者的聯(lián)系方式后,使用甲公司的郵寄設施投遞詢證函。審計項目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這一情況。(5)審計項目組對甲公司海外代理商通過電子郵件發(fā)出積極式詢證函,審計項目組收到海外代理商電子郵件回函后通過電話聯(lián)系確定是由該代理商發(fā)送了回函。(6)針對管理層和員工串通從供應商獲取傭金的舞弊嫌疑,審計項目組向該供應商函證合同條款、采購批次以及金額,在未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情況下,審計項目組再次發(fā)函也未收到回函,審計項目組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未發(fā)現(xiàn)舞弊,審計項目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這一情況。針對上述事項(1)至(6),逐項指出審計項目組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作為風險評估程序的分析程序,以下具體運用的表述中,恰當?shù)挠校ǎ?/p>
下列有關函證的說法中錯誤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