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88年我國公民張男和李女在北京結(jié)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張男自費到美國留學,畢業(yè)后在加拿大溫哥華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張男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向溫哥華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隱瞞了生有一子的事實。李女在咨詢了律師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開庭審理。張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判決李女與張男離婚,張男承擔兒子的扶養(yǎng)費每月350元人民幣。 加拿大溫哥華的法院也審理了張男提起的離婚訴訟,李女未到庭,法院判決張男與李女離婚。我國法院判決后,我國能否承認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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