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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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針對甲要求乙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2.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為什么?
3.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合同修改的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4.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間合同效力時應當考慮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5.問答題

2月5日,甲與乙訂立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購買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稱01號房),價格80萬元。并約定,合同簽訂后一周內乙先付20萬元,交付房屋后付30萬元,辦理過戶登記后付30萬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將該房屋出賣,表示愿意購買。甲告其已與乙簽訂合同的事實,丙說愿出90萬元。于是,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日內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時辦理過戶登記。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將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貸款調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為什么?

最新試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此法的通過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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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型:多項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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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認定人臉信息處理者承擔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民事責任時,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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