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S縣地稅局于1998年10月10日開展專項檢查時發(fā)現曾某自1997年以來承包縣漆包線廠工程取得營業(yè)收入1255500元,應補繳稅款39193.6元,并下達限期納稅通知書,限曾某于1998年10月20日前繳清應補繳的稅款。曾某未能如期履行納稅義務。S縣地稅局于1998年10月26日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對曾某又作出了除補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外,處以10000元罰款的處理決定。曾某不服,以縣地稅局未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為由,向S縣法院提起訴訟。S縣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如下:
(1)對S縣地稅局依法追繳原告欠稅及滯納金的行為予以支持;
(2)撤銷S縣地稅局對曾某處以10000元罰款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S縣地稅局在行政處罰執(zhí)法程序上有什么欠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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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A縣地稅局查出B企業(yè)在1999年上半年隱瞞產品銷售收入5筆,偷稅數額8,000元,因此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追繳稅款8,000元,處以偷稅數額3倍的罰款。B企業(yè)不服,在繳納了8,000元稅款后,向C市地稅局(為A縣地稅局的上一級地稅局)申請復議。在復議期間,A縣地稅局通知B企業(yè)的開戶銀行,扣繳了罰款24,000元,B企業(yè)不服,再次向C市地稅局申請復議。
C市地稅局對于B企業(yè)不服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復議申請很快作出復議決定,撤銷A縣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B企業(yè)隨即向A縣地稅局要求退還已扣繳的罰款,但A縣地稅局認為復議決定并沒有要求退款,且有關稅務行政處罰的決定并未被撤銷,表示暫不退款,待有關處罰決定的復議結果出來后再處理。
C市地稅局受理B企業(yè)不服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復議申請后,復議期已滿仍未作出復議決定,B企業(yè)決定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法院審理本案期間,A縣地稅局進一步查明,原來所認定為偷稅的5筆銷售收入,實際上只有2筆有確鑿的證據,另外3筆難以認定,且按3倍罰款也確實過重,因此決定撤銷原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改為補交稅款3,000元,罰款1倍。B企業(yè)以稅務機關已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愿意接受新的決定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

B企業(yè)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是否可以裁定準許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