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王先生在某制造公司工作,后因工作出色,公司與王先生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公司安排王先生為期2個月的專業(yè)技術培訓,雙方簽有三年的服務期協(xié)議。在服務期內(nèi)王先生因個人原因,決定跳槽。王先生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接到辭職報告后,公司停止了王先生的工作。王先生多次要求公司辦理退工手續(xù),但公司認為王先生在服務期內(nèi),應當先按照服務期協(xié)議的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再辦理退工手續(xù)。于是,王先生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辦理退工手續(xù)。王先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應當履行哪些法律規(guī)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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