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辦理房屋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chǎn)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jīng)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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