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年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余額為50萬元,與之對應的預計負債貸方余額為20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無期初余額。甲公司2015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為9520萬元,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且預計在未來期間保持不變;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2015年度發(fā)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差異的相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2015年8月,甲公司向非關聯企業(yè)捐贈現金500萬元。
資料二:2015年9月,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產品保修費用300萬元,同時沖減了預計負債年初貸方余額200萬元。2015年年末,保修期結束,甲公司不再預提保修費。
資料三: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180萬元。
資料四: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發(fā)公允價值為10900萬元的普通股股票為對價取得乙公司100%有表決權的股份,形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假定該項企業(yè)合并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合并條件,且乙公司選擇進行免稅處理。乙公司當日可辨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其中股本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8000萬元;除一項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均為200萬元、公允價值為360萬元的庫存商品外,其他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計稅基礎均相同。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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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項分析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項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如無影響,也明確指出無影響的原因)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4年年末資產負債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項目“期末余額”欄應列示的金額。
計算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根據資料(1)、資料(2),分別確認各交易或事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形成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并說明是否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理由。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交所得稅以及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金額。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筆編制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編制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回該寫字樓的相關會計分錄。
編制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針對事項(1),計算確定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類型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