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問答題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甲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即與李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3.問答題甲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對其新開發(fā)的樓盤進行預售,其在銷售廣告中說明,該樓盤為高品質生活小區(qū),小區(qū)空地綠化面積高達70%,溫泉水入戶。該小區(qū)因這兩項條件比較優(yōu)越,銷售均價比同區(qū)域的其他小區(qū)高出20%。李某對甲公司銷售廣告中的內容十分認可,于2016年8月份與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年后,李某辦理入住手續(xù),搬進該小區(qū)后不久,發(fā)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發(fā)現(xiàn)該小區(qū)綠化面積嚴重縮水,且入戶的只是普通的熱水,而非溫泉水。 (2)甲公司銷售房屋時并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至該小區(qū)竣工驗收前夕方補辦了預售許可證。 (3)張某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甲公司已于2016年7月份出售給張某,張某購下該房后出國學習,日前剛回國,張某主張其才是房屋的權利人,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4)孫大媽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該房是甲公司許諾給她的回遷房,要求李某騰退房屋。 當事人各方糾纏不清,紛紛將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賠償其損失,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2)張某要求解除與甲公司訂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3)孫大媽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騰退房屋,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4)甲公司抗辯稱其與李某、張某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合同無效,李某和張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當,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甲公司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