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公司(居民企業(yè))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2017年度有關財務收支情況如下: (1)銷售商品收入5000萬元,出售一臺設備收入20萬元,轉讓一宗土地使用權收入300萬元,從其直接投資的未上市居民企業(yè)分回股息收益80萬元; (2)稅收滯納金5萬元,贊助支出30萬元,被沒收財物的損失10萬元,環(huán)保罰款50萬元; (3)其他可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合計3500萬元; (4)全年累計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稅款250萬元。 甲公司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yè)所得稅時計算如下: (1)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20+300+80-5-30-10-50-3500=1805(萬元); (2)全年應納企業(yè)所得稅額=1805×25%=451.25(萬元); (3)當年應補繳企業(yè)所得稅=451.25-250=201.25(萬元)。分析指出甲公司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yè)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