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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井蓋、路燈等公共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盜竊予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攜帶管制器具進入公共交通工作或者公共場所的,應當()。
行為人雖然違法了,但是仍然應該保障其飲食和休息,保障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小學教師劉某因五年級學生張某在其上課時不守紀律,將其拉直講臺前用教桿擊打張某手掌五下,導致張某手掌紅腫(輕微傷),劉某構成毆打他人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的不同之處是()。
在辦理勞教案件中,聆詢過程中已經(jīng)告知違法行為人擬決定的勞動教養(yǎng)期限(這個擬決定的期限實際就是勞教合議組的意見),并且違法行為人對該期限無異議,但是在勞教審議過程中,經(jīng)審議被決定的勞教期限明顯高于合議擬決定的期限,違法行為人可能就會對已決定的勞教期限提出異議,請問,在實際辦案中,該如何掌握這類案件的聆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guī)定了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的處罰,同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也規(guī)定了對于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則在適用過程中應該()。
違反危險物質管理行為,不包括非法()危險物質。
劉某,男,37歲,因盜竊、搶劫多次被判刑,于2006年7月因搶劫剛刑滿釋放;劉某于2007年1月25日因強迫交易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請問法制局領導該人能否勞教?
當事人2003年7月1日因販毒被刑拘,同時發(fā)現(xiàn)有吸毒行為.2003年8月14日,其吸毒行為被勞教二年六個月,2003年10月24日,法院對其販毒行為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5年4月30日刑滿釋放,2005年10月27日,又因販毒被查獲,2006年3月7日,人民法院對其販毒罪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的判決,現(xiàn)刑滿釋放,是否需要再執(zhí)行2003年的勞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