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7年11月向乙企業(yè)銷售其產品,銷售價格250000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17%,銷售成本200000元,甲公司12月20日收到對方通知,乙企業(yè)因產品質量與合同不符要求退貨。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貨款和退貨。甲公司期末將上述貨款和增值稅一并計入應收賬款,并按5‰計提壞賬準備,甲公司于20×8年3月10日收到了全部退回的產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為4月30日,所得稅稅率25%,期末按凈利潤的10%提取了盈余公積金。按照稅法規(guī)定,如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發(fā)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相關的損失,甲公司預計未來幾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減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除應收乙企業(yè)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甲公司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8年2月15日完成了20×7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要求:
(1)寫出該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
(2)將有關報表數字進行調整。(計算結果保留兩位小數)
資產負債表部分項目科目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