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5年6月,甲公司與乙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借款300萬元,利率為年利率8%。雙方約定此借款的期限為1年,甲公司應于2006年6月30日返還本金與利息。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丙公司作為甲公司提供的保證人在甲乙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書上簽章,擔保形式為一般擔保,擔保范圍為此借款的本金300萬元,保證期限3個月,即到2006年9月30日止。但甲公司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歸還借款。2006年11月,乙銀行起訴丙公司,要求其履行保證債務,代為給付300萬元本金。
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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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某市博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博達)欲向該市某信托投資銀行(下稱投資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投資銀行的要求博達以其新購買的華銀大廈第三層共1200平米(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投資銀行認為抵押財產不夠,要求博達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則不能借款。博達遂請求三豐商貿集團(以下簡稱三豐)以其新購買的—塊土地作為抵押,同時請個體戶丁某以其一輛奔馳牌轎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投資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間訂立了合同,且已辦理了登記。在博達與投資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在三豐與投資銀行訂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條雖規(guī)定三豐以其一塊位于該市開發(fā)區(qū)的面積約200畝、作價800萬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據三豐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條規(guī)定:“乙方(三豐)僅以100萬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在投資銀行與丁某訂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資銀行發(fā)現該轎車已經為他人設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達不能清償債務。投資銀行因將博達的房產拍賣以后僅獲得300萬元,遂要求拍賣三豐的200畝土地,以清償剩余的200萬元的債務(本金4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減去300萬元),遭到三豐拒絕,投資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三豐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債權人應當如何行使擔保權?

最新試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題型:填空題

公司未征得股東老徐、老黃同意,為外聘法定代表人小吳向銀行的一筆借款提供了擔保,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小吳自己簽字,該擔保行為有效。

題型:判斷題

以下哪一選項不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

題型:單項選擇題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題型:填空題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題型:填空題

按照《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題型:判斷題

李四賣給王五5萬噸鋼材,張三為王五的付款義務向李四提供保證擔保。下列哪種情況下,張三需要承擔李四債權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題型:單項選擇題

以下對于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哪些是錯誤的?()

題型:多項選擇題

非上市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需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題型:判斷題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未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混合擔保中,擔保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題型:判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