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上權、地役權、典權
B.典權和抵押權
C.地上權和質權
D.抵押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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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分類及其意義。
趙某系個體工商戶,因急需現金,將私房三間典與王某,得典價3萬元。后王某將該房租與陳某。因雷電起火,該三間房屋被毀。該房屋毀滅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
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
地上權
李某在縣里有臨街房屋12間,是祖遺房產。因為李某是孤寡老人,長期以出租房屋為生。1970年,該縣食品公司因擴大業(yè)務需要營業(yè)用房,便主動找到李某協商要求買房,李某未同意。以后縣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當房屋,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經人說和,雙方達成了房屋典當協議。協議規(guī)定;李某愿將12間房屋出典給縣食品公司,典價12000元,典期無限,立約為憑。"雙方在協議上簽字蓋章??h食品公司于協議訂立后即支付了典價,李某將房屋交付給了縣食品公司使用。1988年8月。李某接受一個外地朋友的邀請,去朋友處住了數月,縣食品公司在此期間將承典的12間房屋拆除,并動工興建了營業(yè)用樓房。李某回來后發(fā)現此事,即向縣食品公司提出異議,但對方仍繼續(xù)施工,勸解不成,李某于是向縣法院起訴,要求維護典當關系,并且認為縣食品公司在未征得出典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出典旁屋毀損,應賠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而縣食品公司則認為,李某是明典暗賣房屋,我們買了房,就有權拆建,根本不存在侵權問題。對本案的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所訂立的協議應認定為買賣關系,而不是典當關系。所以,縣食品公司既然將房屋買下,就有權將其拆除、改建。我國法律雖沒有關于典價的規(guī)定,但典價不能太高,況且協議聲明典期無限,很明顯李某是將房屋出賣給了縣食品公司。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所訂立的協議是典當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該典當關系是合法有效的,應當維護出典人的利益。縣食品公司作為承典人無權拆除出典人的房屋,其拆除房屋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應當賠償出典人李某的損失。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所訂立的協議是典當關系,但該典當關系不合法,不能成立。因為,協議規(guī)定的典價過高,況且典期又沒有限制。問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是什么關系?應該如何判決此案?理由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
承包經營權
下列權利中,屬于用益物權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