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S縣地稅局于1998年10月10日開展專項檢查時發(fā)現(xiàn)曾某自1997年以來承包縣漆包線廠工程取得營業(yè)收入1255500元,應(yīng)補繳稅款39193.6元,并下達限期納稅通知書,限曾某于1998年10月20日前繳清應(yīng)補繳的稅款。曾某未能如期履行納稅義務(wù)。S縣地稅局于1998年10月26日依據(jù)《稅收征管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對曾某又作出了除補繳稅款及加收滯納金外,處以10000元罰款的處理決定。曾某不服,以縣地稅局未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為由,向S縣法院提起訴訟。S縣法院經(jīng)過審理,作出判決如下:
(1)對S縣地稅局依法追繳原告欠稅及滯納金的行為予以支持;
(2)撤銷S縣地稅局對曾某處以10000元罰款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S縣法院作出判決的第2條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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