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4%。甲公司財務部門經理關某以財務部門名義為周某的該借款提供擔保,與梁某簽訂了一份加蓋甲公司財務部門章的保證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周某無力清償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請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以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絕。 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fā)現,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贈送給親戚鄭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鄭某抗辯: (1)自己不知道周某無力清償欠款,屬于善意第三人,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2)自2016年1月1日贈與行為發(fā)生至梁某起訴,已經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1年法定期間,梁某無權請求撤銷。鄭某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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