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甲公司將一幢自有二層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作為經(jīng)營用房,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約定房屋維修責任的承擔以及是否可以轉租等問題。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該租賃樓房,因乙公司無意購買,甲公司遂將租賃樓房賣給丙企業(yè),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的所有權后,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業(yè)表示同意。2007年8月,租賃樓房的部分門窗自然損壞,乙公司要求丙企業(yè)修理,丙企業(yè)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裝修企業(yè)維修,為此支付維修費用4000元。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購買了一個辦公大樓。遂將其所租賃樓房轉租給丁企業(yè)。丙企業(yè)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轉租事實后,以不得轉租為由向乙公司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維修費用可以抵銷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賃合同。丙企業(yè)取得租賃樓房的所有權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賃合同的當事人為由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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