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一建)1F420150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綜合管理問答題每日一練(2019.01.13)

來源:考試資料網(wǎng)
2.問答題

某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原施工進度網(wǎng)絡計劃(雙代號)如圖1F420151-6所示。該工程總工期為18個月。在上述網(wǎng)絡計劃中,工作C、F、J三項工作均為土方工程,土方工程量分別為7000m3、10000m3、6000m3,共計23000m3,土方單價為15元/m3。合同中規(guī)定,土方工程量增加超出原估算工程量25%時,新的土方單價可從原來的15元/m3下降到13元/m3。合同約定機械每臺閑置1天為800元,每月以30天計;C、F、J實際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相同。施工中發(fā)生如下事件:事件1:施工中,由于施工單位施工設備調度原因,C、F、J工作需使用同一臺挖土機先后施工。事件2:在工程按計劃進行4個月后(已完成A、B兩項工作的施工),項目法人提出增加一項新的土方工程N,該項工作要求在F工作結束以后開始,并在G工作開始前完成,以保證G工作在E和N工作完成后開始施工。根據(jù)施工單位提出并經(jīng)監(jiān)理機構審核批復,該項N工作的土方工程量約為9000m3,施工時間需要3個月。事件3:經(jīng)監(jiān)理機構批準,新增加的土方工程N使用與C、F、J工作同一臺挖土機施工。問題:(1)在不改變各工作歷時的情況下,發(fā)生事件1后,施工單位如何調整計劃,使設備閑置時間最少,且滿足計劃工期要求?(2)按事件2新增加一項新的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總費用應為多少?(3)土方工程N完成后,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①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費用13.5萬元;②由于增加土方工程N后,使租用的挖土機增加了閑置時間,要求補償挖土機的閑置費用2.4萬元;③延長工期3個月。施工單位上述索賠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3.問答題

某堤防工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依據(jù)《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項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護坡,其中土方填筑200萬m3,單價為10元/m3;砌石10萬m3(不考慮砌石定額系數(shù),所需開采石方10萬m3),單價為40元/m3。(1)合同中的有關情況為:①合同開工日期為9月20日。②工程量清單中單項工程量的變化超過20%按變更處理。③發(fā)包人指定的采石場距工程現(xiàn)場10km,開采條件可滿足正常施工強度500m3/天的需要。④工程施工計劃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施工。⑤合同約定每年10月1日至3日為休息日,承包人不得安排施工。(2)在合同執(zhí)行工程中:①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原因引起停工:事件1:,合同規(guī)定發(fā)包人移交施工場地的時間為當年10月3日,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實際移交時間延誤到10月8日晚;事件2:10月6日至15日因不可抗力事件,工程全部暫停施工;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設備發(fā)生故障,主體施工發(fā)生施工暫停。承包人設備停產(chǎn)一天的損失為1萬元,人工費需8000元。②土方填筑實際完成300萬m3,經(jīng)合同雙方協(xié)商,對超過合同規(guī)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單價增加了3元/m3;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長填筑作業(yè)天數(shù)。③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發(fā)包人指定的采石場只開采了5萬m3后,該采石場再無石材可采。監(jiān)理人指示承包人自行尋找采石場。承包人另尋采石場發(fā)生合理費用支出5000元。新采石場距工程現(xiàn)場30km,石料運輸運距每增加1km,運費增加1元/m3。采石場變更后,由于運距增加,運輸能力有限,每天只能運輸400m3,監(jiān)理人同意延長工期。采石場變更后,造成施工設備利用率不足并延長工作天數(shù),合同雙方協(xié)商從使用新料場開始,按照2000元/天補償承包人的損失。④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管理費、保險費、保函費等損失為5000元/天。問題:
(1)試分析確定承包人應獲準的工程延期天數(shù)。
(2)試分析確定承包人應獲批準的由于變更引起的費用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