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于技術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屬10臺數控機床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
后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臺數控機床毀損,僅1臺幸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于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并約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該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與不知情的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幸存的一臺已為乙銀行設定抵押的數控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丁公司。丁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價款,并擬子2013年4月12日提貨。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床以5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約于簽訂合同的當日提走了該數控機床,并擬于4月底之前將價款支付給甲公司。丁公司依約前來提貨時,發(fā)現機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機床所有權人為由要求戊公司返還,被戊公司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甲公司與乙銀行約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時還款,則建設用地使用權歸乙銀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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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以每臺30萬元的價格購買20臺貨車。雙方約定,甲公司應在乙公司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全部貨款,并以甲公司通過劃拔方式取得的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臺貨車,次日,甲乙雙方辦理了貨車所有權登記。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上開始建造辦公樓,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從丙銀行貸款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甲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將20臺貨車出租給丁公司,每臺月租金1萬元,租期3年,但甲丁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臺20萬元的價格將20臺貨車賣給戊公司。
戊公司受讓貨車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繳納租金,丁公司主張:戊公司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戊公司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貨車。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購車款,乙公司遂提起訴訟,并主張實現抵押權。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甲公司已設定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辦公樓共拍賣得款1200萬元,其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為350萬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丙銀行則主張對拍賣款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在實現抵押權時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金額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以每臺30萬元的價格購買20臺貨車。雙方約定,甲公司應在乙公司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全部貨款,并以甲公司通過劃拔方式取得的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臺貨車,次日,甲乙雙方辦理了貨車所有權登記。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上開始建造辦公樓,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從丙銀行貸款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甲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將20臺貨車出租給丁公司,每臺月租金1萬元,租期3年,但甲丁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臺20萬元的價格將20臺貨車賣給戊公司。
戊公司受讓貨車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繳納租金,丁公司主張:戊公司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戊公司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貨車。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購車款,乙公司遂提起訴訟,并主張實現抵押權。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甲公司已設定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辦公樓共拍賣得款1200萬元,其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為350萬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丙銀行則主張對拍賣款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土地管理部門是否有權要求從拍賣價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土地出讓金?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以每臺30萬元的價格購買20臺貨車。雙方約定,甲公司應在乙公司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全部貨款,并以甲公司通過劃拔方式取得的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臺貨車,次日,甲乙雙方辦理了貨車所有權登記。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上開始建造辦公樓,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從丙銀行貸款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甲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將20臺貨車出租給丁公司,每臺月租金1萬元,租期3年,但甲丁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臺20萬元的價格將20臺貨車賣給戊公司。
戊公司受讓貨車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繳納租金,丁公司主張:戊公司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戊公司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貨車。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購車款,乙公司遂提起訴訟,并主張實現抵押權。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甲公司已設定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辦公樓共拍賣得款1200萬元,其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為350萬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丙銀行則主張對拍賣款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是否對貨車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以每臺30萬元的價格購買20臺貨車。雙方約定,甲公司應在乙公司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全部貨款,并以甲公司通過劃拔方式取得的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臺貨車,次日,甲乙雙方辦理了貨車所有權登記。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上開始建造辦公樓,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從丙銀行貸款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甲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將20臺貨車出租給丁公司,每臺月租金1萬元,租期3年,但甲丁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臺20萬元的價格將20臺貨車賣給戊公司。
戊公司受讓貨車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繳納租金,丁公司主張:戊公司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戊公司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貨車。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購車款,乙公司遂提起訴訟,并主張實現抵押權。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甲公司已設定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辦公樓共拍賣得款1200萬元,其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為350萬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丙銀行則主張對拍賣款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戊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貨車?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以每臺30萬元的價格購買20臺貨車。雙方約定,甲公司應在乙公司交貨后半年內付清全部貨款,并以甲公司通過劃拔方式取得的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臺貨車,次日,甲乙雙方辦理了貨車所有權登記。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設定抵押的土地上開始建造辦公樓,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該辦公樓作抵押,從丙銀行貸款300萬元,期限為6個月。甲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將20臺貨車出租給丁公司,每臺月租金1萬元,租期3年,但甲丁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臺20萬元的價格將20臺貨車賣給戊公司。
戊公司受讓貨車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繳納租金,丁公司主張:戊公司并非出租人,無權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優(yōu)先購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戊公司催收租金無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貨車。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購車款,乙公司遂提起訴訟,并主張實現抵押權。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甲公司已設定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的辦公樓共拍賣得款1200萬元,其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為350萬元。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應從拍賣款中優(yōu)先補繳650萬元的土地出讓金。丙銀行則主張對拍賣款中辦公樓的對應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戊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