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0年,西雅圖波音商用航空集團公司準備在其商用零部件部門,安裝公司有史以來最大的計算機系統。該部門向個商用航空公司出售零部件。這個計算機系統的目的是要使該部門的許多工作任務自動化,如更新庫存報表、回答顧客詢問以及定價等。 
但是,在決定究竟是由公司內部還是讓咨詢公司來組織實施培訓計劃之前,波音公司認為必須使實際培訓目標更明確。例如,除純技術方面的培訓之外,還需要使使用計算機系統的雇員更進一步以顧客為中心,也許必須開發(fā)雇員溝通和判斷的技能,以便在他們需要從該計算機系統得到數據輸入員目前不能提供的特殊信息時,能夠讓有關人員了解他們的需求。

你認為波音公司請外部的咨詢公司來組織這個培訓比較合適,還是由公司自己來組織實施比較合適?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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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案例簡介:死者梁某原在深圳市某設計院任高級工程師,1994年7月退休,同年9月由該設計院返聘繼續(xù)工作,她的丈夫還是該設計院的副總工程師。當時她同設計院雙方約定,梁某如因工致殘、死亡,按正式員工的待遇處理。當月梁某因公到廣州出差,遇車禍死亡。經該設計院、設計院主管單位某總公司以及死者的親屬與交通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賠償梁某親屬10.6萬元。
該設計院及其主管單位共同對梁某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處理:
第一,讓梁某的長女曹某到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按退休員工死亡的保險標準領取撫恤金4338元,喪葬補助費2037元;
第二,墊付治喪期間梁某親屬的機票費、治喪費10091.6元;
第三,給梁某親屬補助12000元,并扣除已墊付的機票費、治喪費,實付其親屬補助200O元。
曹某對此處理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請求:
第一,梁某的死亡應按因工死亡處理,用人單位應補差(現待遇與因工死亡待遇之差);
第二,根據深圳市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梁某的直系親屬包括其父母親(僑居海外)、子女(最小的次女已滿18周歲)。這些人應享受撫養(yǎng)生活補助費。
仲裁結果: 
1、該設計院補發(fā)申訴人的撫恤金、喪葬費差額11000元,差額一年期利息1000元;
2、該設計院主管單位——某總公司負連帶責任;
3、駁回申訴人撫養(yǎng)梁某父親、母親、次女的申訴請求;
4、仲裁費490元,申訴人承擔190元,被訴人承擔300元。 

申訴人的申訴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是否合理?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理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