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趙武編寫了書稿《第三帝國揭秘》。2009年1月,趙武與甲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合同中約定:趙武授予甲出版社在全球范圍內(nèi)以圖書形式出版《第三帝國揭秘》中文版的專有使用權,為期10年。甲出版社按該書的實際銷售量向趙武支付版稅,版稅率為8%;首次和第二次支付時的計付方式按國家版權局的規(guī)定,但不預付版稅。
2009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帝國揭秘》。該書為大32開本,每個頁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版本記錄頁標明的相關數(shù)據(jù)為:字數(shù)308千字,印數(shù)5200冊,定價25元。
2009年年底,《第三帝國揭秘》共銷售了850冊。2010年6月,甲出版社重印《第三帝國揭秘》6000冊,當年共銷售8750冊。2011年10月,甲出版社又重印《第三帝國揭秘》5500冊,當年共銷售6520冊。
甲出版社每次支付版稅時,都向趙武詳細說明稅前版稅金額(即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數(shù)據(jù)計算的應付金額)、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和實際支付的稅后版稅金額。趙武對甲出版社的做法表示滿意,因此雙方的合作一直順利。
2012年10月,甲出版社打算出版《第三帝國揭秘》的網(wǎng)絡版。經(jīng)商洽,趙武應甲出版社的要求當場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作為對原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該《補充協(xié)議》的主要內(nèi)容是:為促進作品的合法使用和傳播,趙武將《第三帝國揭秘》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授予甲出版社獨家使用;甲出版社按照原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向趙武支付版稅。
甲出版社準備推出《第三帝國揭秘》網(wǎng)絡版時,該社的編輯發(fā)現(xiàn),乙文化傳播公司已經(jīng)將《第三帝國揭秘》的電子版收錄入該公司制作的"電子圖書集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播,供乙公司的用戶有償瀏覽或者下載。
甲出版社認為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乙公司出示了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許可證和2011年3月趙武與乙公司簽訂的個人作品許可使用授權書。該授權書約定,趙武將全部個人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以專有許可的方式授予乙公司使用,為期10年。因此,乙公司不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還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以任何形式發(fā)行涉案作品。

2009年年底,甲出版社應向趙武支付稅前版稅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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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zhì)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nèi)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nèi)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銷售數(shù)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diào)說明該稿內(nèi)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shù)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nèi)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jīng)強調(diào)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jīng)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jīng)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在2004年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2.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mào)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mào)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zhuǎn)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nèi)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shù)為5200冊,字數(shù)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shù)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jīng)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jīng)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jīng)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jīng)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甲出版社究竟應該向陳國平支付稅前稿酬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4.問答題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zhì)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nèi)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nèi)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銷售數(shù)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結算版稅。
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fā)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diào)說明該稿內(nèi)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shù)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chuàng)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nèi)容,僅稍作刪節(jié)。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fā)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xù)給書店添貨。
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jīng)強調(diào)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jīng)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jīng)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

甲出版社在2005年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5.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wǎng)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nèi)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shù)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shù)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shù)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nèi)將《網(wǎng)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wǎng)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shù)為6500冊,字數(shù)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tǒng)計字數(shù)。計算機統(tǒng)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shù)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jīng)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shù)稿酬;按稅前數(shù)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wǎng)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shù)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wǎng)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shù)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shù)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xié)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給王敏的稅前稿酬總額究竟應該是多少?
6.多項選擇題

趙武編寫了書稿《第三帝國揭秘》。2009年1月,趙武與甲出版社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合同中約定:趙武授予甲出版社在全球范圍內(nèi)以圖書形式出版《第三帝國揭秘》中文版的專有使用權,為期10年。甲出版社按該書的實際銷售量向趙武支付版稅,版稅率為8%;首次和第二次支付時的計付方式按國家版權局的規(guī)定,但不預付版稅。
2009年11月,甲出版社出版了《第三帝國揭秘》。該書為大32開本,每個頁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正文部分共347面,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版本記錄頁標明的相關數(shù)據(jù)為:字數(shù)308千字,印數(shù)5200冊,定價25元。
2009年年底,《第三帝國揭秘》共銷售了850冊。2010年6月,甲出版社重印《第三帝國揭秘》6000冊,當年共銷售8750冊。2011年10月,甲出版社又重印《第三帝國揭秘》5500冊,當年共銷售6520冊。
甲出版社每次支付版稅時,都向趙武詳細說明稅前版稅金額(即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數(shù)據(jù)計算的應付金額)、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和實際支付的稅后版稅金額。趙武對甲出版社的做法表示滿意,因此雙方的合作一直順利。
2012年10月,甲出版社打算出版《第三帝國揭秘》的網(wǎng)絡版。經(jīng)商洽,趙武應甲出版社的要求當場簽署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作為對原圖書出版合同的補充。該《補充協(xié)議》的主要內(nèi)容是:為促進作品的合法使用和傳播,趙武將《第三帝國揭秘》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授予甲出版社獨家使用;甲出版社按照原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向趙武支付版稅。
甲出版社準備推出《第三帝國揭秘》網(wǎng)絡版時,該社的編輯發(fā)現(xiàn),乙文化傳播公司已經(jīng)將《第三帝國揭秘》的電子版收錄入該公司制作的"電子圖書集成"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播,供乙公司的用戶有償瀏覽或者下載。
甲出版社認為乙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上,乙公司出示了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許可證和2011年3月趙武與乙公司簽訂的個人作品許可使用授權書。該授權書約定,趙武將全部個人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以專有許可的方式授予乙公司使用,為期10年。因此,乙公司不但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完全合法的,而且還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以任何形式發(fā)行涉案作品。

下列關于在網(wǎng)絡上出版涉案作品的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請作選擇回答。()

A.趙武對甲出版社和乙公司的授權都是有效的
B.趙武不能將涉案作品的網(wǎng)絡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
C.甲出版社有權要求乙公司停止在網(wǎng)絡上出版涉案作品,并承擔侵權責任
D.甲出版社也可以在網(wǎng)絡上出版涉案作品,但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出版
E.甲出版社不能再在網(wǎng)絡上出版涉案作品,但可以繼續(xù)發(fā)行涉案作品的紙質(zhì)圖書
F.乙公司的行為是合法的,不用承擔侵權責任

7.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mào)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mào)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zhuǎn)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nèi)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shù)為5200冊,字數(shù)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shù)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jīng)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jīng)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jīng)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jīng)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從圖書出版規(guī)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圖書的譯者署名方面是否有過失?為什么?
8.問答題

李軍是一位軍事家,他帶兵打仗的經(jīng)歷極富傳奇色彩。甲出版社認為,若出版以李軍的戰(zhàn)斗經(jīng)歷為主題的傳記,能獲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于是向李軍約稿。李軍所在的部隊認為此事對部隊建設很有意義,予以大力支持??紤]到李軍年事已高且沒有子女,還指派文化干事商文強協(xié)助完成傳記的寫作。李軍同意部隊機關的安排,但沒有就著作權方面的事宜與高文強作任何約定。
李軍以口述的方式介紹自己的經(jīng)歷,并提供大量翔實的素材。高文強將李軍的口述先錄音,然后整理撰寫成書稿,交由李軍修改后最終定稿。李軍對高文強的工作很滿意,特別給高文強所在部隊寫信表示感謝。部隊機關為此向高文強頒發(fā)了獎金。
書稿完成后,甲出版社與李軍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約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標準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印數(shù)稿酬。基本稿酬與印數(shù)稿酬均在圖書出版后1個月內(nèi)付清。甲出版社按實有正文的字數(shù)與版權頁記載的印數(shù)支付稿酬。
李軍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過了幾個月,這部名為《烈火戰(zhàn)神》的傳記作品出版。該書封面、扉頁等處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李軍"。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個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計60行。版本記錄記載的印數(shù)為5500冊,字數(shù)為265千字,定價為28元。
圖書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李軍的妻子周藍支付了稿酬。
圖書出版2個月后,高文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他為完成該作品付出了很多勞動,甲出版社卻沒有在圖書上為他署名。周藍對該作品的創(chuàng)作沒有付出任何勞動,卻獨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強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權,周藍侵犯了他的獲得報酬權。甲出版社和周藍在法庭上對高文強所說的事實沒有異議,但都認為自己沒有侵犯高文強的合法權利。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李軍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權人,并作出了判決。

為什么周藍應獲得稿酬?
9.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mào)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mào)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zhuǎn)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nèi)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shù)為5200冊,字數(shù)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shù)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nèi)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jīng)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jīng)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jīng)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nèi)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jīng)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為什么?
10.問答題

1941年,李戰(zhàn)拍攝了一批照片,其中有兩幅分別名為《浴血奮戰(zhàn)》和《八路軍小戰(zhàn)士》。這兩幅照片在當時沒有發(fā)表。
1984年,甲出版社籌劃出版《抗戰(zhàn)紀實》一書。李戰(zhàn)將《浴血奮戰(zhàn)》這幅照片交給甲出版社使用,而且還特意寫了一篇?短文,題為《鏡頭中的歷史》,對照片畫面的背景情況和拍攝過程作了介紹。1985年《抗戰(zhàn)紀實》出版,其中包括李戰(zhàn)的《浴血奮戰(zhàn)》和《鏡頭中的歷史》兩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戰(zhàn)"。
1996年,乙出版社籌劃出版《憶延安》一書,希望李戰(zhàn)給予支持。于是,李戰(zhàn)就把《八路軍小戰(zhàn)士》這幅照片交給乙出版社。1997年,《憶延安》一書出版,照片《八路軍小戰(zhàn)士》在該書的圖片插頁中出現(xiàn),并注明"李戰(zhàn)攝"。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且李戰(zhàn)均表示滿意,合作沒有發(fā)生任何糾紛。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經(jīng)許可,在其出版發(fā)行達5萬冊的期刊《歲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軍小戰(zhàn)士》《浴血奮戰(zhàn)》兩幅照片和文章《鏡頭中的歷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戰(zhàn)",但照片沒有署名,且沒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費用。
李戰(zhàn)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戰(zhàn)夫婦有一子李明誠和一女李明實。兩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親作品的情況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戰(zhàn)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丙期刊社辯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與文字作品不同,涉案兩幅照片都已進入公有領域;《鏡頭中的歷史》是對《浴血奮戰(zhàn)》的背景作說明,故附屬于照片而不是獨立作品;《歲月回放》只是轉(zhuǎn)載已發(fā)表作品,屬于法定許可的行為。所以,丙期刊社沒有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定,《鏡頭中的歷史》是獨立的文字作品,《歲月回放》的轉(zhuǎn)載不屬于法定許可范圍,丙期刊社對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權之處。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確定《鏡頭中的歷史》一文的使用費賠償數(shù)額時,法院采納國家版權局《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guī)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計算方法,但考慮須對丙期刊社進行懲罰的因素而把付酬標準提高,定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標準80元/千字的5倍?!剁R頭中的歷史》所在欄目的版式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該文占3個頁面,但其中1面僅排了12行。

為什么法院認為丙期刊社對照片《八路軍小戰(zhàn)士》和《浴血奮戰(zhàn)》的使用都存在侵權之處?